第三人侵权时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30卷 第5期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Vol.30 No.5 2009年5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y.2009
第三人侵权时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罗光华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摘 要: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旅游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旅行社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及如何承担的问题,从法律适用方面可以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义务及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方面考虑,不能盲目扩大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义务的确定应符合法律理念和社会实践。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竞合;补充责任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09)05-0120-03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因为旅游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旅行社经营的逐渐正规化程序化,因旅行社直接原因导致的案件比例明显下降,代之而来更多的是旅行社之外的第三人侵权案件。对于这类侵权纠纷,目前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这既不利于旅游活动中各种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下面笔者拟就第三人侵权时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问题发表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同仁方家。
民法理念。4、保护弱势群体。从现代立法角度来看,在遵循任何主体一律在法律上平等的基础上,更趋于平衡和调谐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我国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体现对弱势个体消费者利益的人文关怀。当游客受到人身及财产的侵害时,受侵害的旅游者个体利益相对于拥有强大利益的优势群体旅行社来说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旅游者个体利益减损更显无助。故对旅行社多设置点义务,从法律自身调剂的角度来看矫正失衡的强弱地位,是凸显社会的公平价值和法律的实质正义。5、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公司(经营者)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也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地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产品、服务等应当符合安全的要求,这也是旅行社作为一个社会活动主体应该尽到的社会义务。
一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法理基础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是旅行社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分配正义理论,对其旅游者负有预见或防止遭受损害的义务。从法理基础上说,旅行社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危险源的控制能力。社会活动本身存在着危险性,从事旅游活动的旅行社对旅游中的危险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和损害的认知,相对旅游者更具有经验优势。同时由于旅行社自身了解和熟知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及环境,决定了旅行社强于相对旅游者对危险源的预见能力,更容易控制危险的发生,故适当赋予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符合合理平衡社会危险的理念。2、依附信赖关系。旅行社的职业经验和自身的社会优势地位足以让旅游者相信参与该项旅游活动是安全、可靠、无危险的,相信自己在参与该项活动时,其人身及财产不会受到来自外界的任何侵害。从而对旅行社自然产生依赖性。基于这种特殊信赖关系,由旅行社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3、获利与风险相一致。旅行社从事旅游活动往往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前提,旅行社应对其获利后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故让以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
二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一是法律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还有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旅行社必须谨慎地遵守这些规则。二是合同义务,某些情况下旅游者和旅行社可能就安全方面作一些特别的、高于法律法规标准的约定,或者旅行社有这方面的特别承诺。这些约定和承诺在合同成立后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旅行社必须履行这些合同所
收稿日期:2009-02-24
作者简介:罗光华(1975-),女,湖南邵阳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旅游法学、旅游开发规划研究。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