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习题
(2003 年) 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 中甲、乙各以货币 6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20 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 资,作价 50 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 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 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 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 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 B 公司货款 达 400 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 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 自己的债权? 答案: 1、丁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不符合法律规定(1 分);戊不能以劳务出 资(1 分)。 2、符合(1 分)。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1 分)。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1 分)。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 承担连带责任(1 分)。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 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1 分)。 5、A 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1 分)。 因为饮料公
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分)。 6、B 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1 分)。 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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