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2006年版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年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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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6】10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 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

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 年9 月1日起施行。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

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 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 严格执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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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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