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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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双方合意,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二、 法律特征

(一) 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其目的在于使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这就使得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及要约或承诺的撤回等制度的不通之处。

(二)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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