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的;

(三)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

动条件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不当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出现劳动者重大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无需给会经济赔偿金,因为这属于劳动者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后果,劳动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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