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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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规定

(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自主创新环境,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创新型城市定义] 本规定所称国家创新型城市是指,在创新型国家大战略的引导下,将科技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主要依靠科技、知识、人力资源、文化、体制机制等创新要素驱动城市的发展,支持、推动金融、文化、物流、高科技产业的创新活动,从而形成具有强大城市竞争优势,对其他区域具有高端辐射与引领作用的城市。

第三条[创新定义] 本规定所称创新是指,创造和发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原料、新材料、新组织、新制度、新机制,并将之转化为新的生产要素和新的生产条件,导入生产体系,形成新的生产力的行为过程。

本规定所称自主创新是指,通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价值的过程。包括:

原始创新,指独立自主完成科学新发现和技术新发明。 集成创新,指将各种已有的相关技术有机融合起来的创新活动。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指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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