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试行)

附件1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

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多渠道增加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城市更新项目”)需按照本规定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 

本规定不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项目改造后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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