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法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法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办法退还的增值税,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企业的一种政府补助,此类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所以,企业应该在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但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会计上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笔者作如下分析。

现行实务中许多人认为,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应比照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作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此处仅是将原《企业会计制度》下运用的“补贴收入”科目改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所规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笔者对此处理持不同意见。

首先,既然是法定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则企业销售的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且无需作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同时为生产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也应计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均不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和进项税的扣除问题。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可能从账面计算出法定减免的增值税的金额,更不可能出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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