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招

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信贷业

务担保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出租人,以下简称“租赁业务机构”,其中,金融机构含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

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我行融资的业

务。

第三条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采用保理和贷款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是指租赁业务机构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

给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我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租赁业务机构一定比例的

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催收租金,遇承租人无论何种

原因未按期(任何一期或多期)支付租金时,我行可向租赁业务机构追索回融资款项及相关

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等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租赁业务机构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租赁业务机

构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的租金作为归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六条 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须全面考察论证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

商及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慎进入,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由租赁业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各分支行(含深圳管理部,下

同)进行有关业务的调查和初审,批准权集中在总行。

第二章 市场定位

第八条 为稳妥推进业务发展,我行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应建立在与租赁业务机构进

行行业合作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一)金融机构设备租赁。

(二)电信设备租赁。

(三)教育、医疗设备租赁。

(四)工程机械租赁。

(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租赁。

(六)其他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现金收益稳定的租赁。

第九条 我行重点开展下列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一)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优化财务结构,且符合我行发放项目贷款的条件。

(二)对于符合我行贷款条件、但直接介入存在一定障碍的客户项目,通过租赁项目融

资业务,开展与该客户的业务合作。

第三章 业务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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