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商铺)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 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地点: 兴海苑南门东侧 ,该房屋租赁期为 年,自
二、房屋租金按双方约定一次性付清,租金一年一定。
三、乙方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乙方在使用门面房时,应按时交纳各项费用(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并向甲方交纳贰仟元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1)不续租时;(2)无任何欠费时;(3)无损坏房屋一切设施、设备时;如数退还。
五、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租金不予退还乙方。
(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5)房屋内不准堆放危险物品(如烟花、爆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