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值得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教字【2013】6号 (201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授予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所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办公室主任1人。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听取和审查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修改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