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值得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教字【2013】6号 (201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授予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所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办公室主任1人。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听取和审查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修改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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