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6.5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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