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3-20 发布人:管理员 点击数:598

[法规分类号]:112802199601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颁布日期]:1996-01-25

[实施日期]:1996-01-25

[失效日期]:0000-00-00

[内容分类]:机关工作

[文号]:国务院令第192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

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

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

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

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

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

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

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

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

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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