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3-20 发布人:管理员 点击数:598
[法规分类号]:112802199601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颁布日期]:1996-01-25
[实施日期]:1996-01-25
[失效日期]:0000-00-00
[内容分类]:机关工作
[文号]:国务院令第192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
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
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
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
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
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
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
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
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
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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