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讲义
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识记)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
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领会)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
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
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概念(识记)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
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识记)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识记) 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二) 破产申请人(领会) 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识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识记)---与登记机关相联系。
(二)破产案件的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