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2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6安全疏散

7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消防给水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8采暖通风和排烟

8.1采暖和通风

8.2排烟

9电气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repair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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