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关于印发《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

建村[200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四月六日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包括县级市、城市远郊区,下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格。

第三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下同)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指导乡镇域村镇规划的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三个重点:

⒈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总体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⒉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⒊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 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

第六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七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分析全县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⒉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 ⒊预测县域人口,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

⒋制定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⒌协调用地及其他空间资源的利用;

⒍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⒎制定专项规划,提出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

⒏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⒐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 县情分析与发展条件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区位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评价;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分析;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生态环境分析;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第九条 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根据经济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有条件的可划分经济区。

第十条 县域人口预测与城镇化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及其构成情况,制定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道路,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预测城乡、城镇之间人口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和空间布局结构,选取重点发展的中心镇,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有条件的提出中心村和其他村庄布局的指导原则。

第十二条 用地及空间协调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划分用地功能类型,标示各类用地的空间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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