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www.51wendang.com

录入时间:2007年9月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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