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必须遵循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运用党内民主和群众监督的方法,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目的:通过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区、各单位党(工)委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合理安排,时间要相对集中,各项工作程序要严肃认真。工作结束后,组织部门要及时汇总评议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各区、各单位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总结、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统计表、不合格党员统计表务必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市、油田党委组织部。

第二章 评议范围

第五条 凡是党员,都要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认真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第六条 对流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外出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按照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出,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外出无固定场所,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不能按时返回的,待外出归来后补课。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内的党员,也要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组织鉴定。

第八条 预备党员只参加民主评议,不定格。

第九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十条 在党性分析的基础上,民主评议党员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你可能喜欢

  • 基层组织建设
  • 党日活动
  • 企业党建工作
  • 党员汇报
  • 生活质量
  • 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
  • 工作事迹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