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618F5-汽车及配件行业客户分类标准

汽车及配件行业客户分类标准

附件3

汽车及配件行业客户分类标准

一、客户范围

本分类标准依据指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分类标准制定。

本分类标准仅适用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汽车制造行业(行业代码C372),包括汽车整车制造(C3721)和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25)两个子行业。

二、概念释义

按照《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汽车在大类上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轿车、9座(含)以下的轻型或微型客车、轻型越野车(含MPV、SUV)等。商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并可以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货车和9座以上的客车。

(一)汽车整车制造: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并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输送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制造。还包括汽车发动机的制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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