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4.4 各种假期 4.4.1 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正常上班,须向部门主管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假证明(一天以内的病假,可持其他医院的病历或购药发票),经过批准后方可休病假。病假证明休假时间一次不得超过半个月。
连续半个月以上病假,或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同时要求提供住院证明或检查、检验报告单,必要时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在指定医院体检。 4.4.2 事假
员工因个人特殊情况请事假,应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为无薪假,员工在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 4.4.3 工伤假(含职业病)
员工因工负伤必须向市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凭市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享受工伤待遇。请假手续和提供资料与病假规定相同。公司综合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负责员工的工伤申报事宜。 4.4.4 婚假
员工在加入公司后领取结婚证的,可享受婚假。婚假必须在结婚证书生效起六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婚假3天,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可增加20天。 4.4.5 产假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享受(小)产假。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晚育增加30天,在产假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产假。休假期间的公休假和法定假包含在内。女职工流产,三个月内的可休假30天,3个月以上45天。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生育保险规定办理。 4.4.6 哺乳假
女员工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由母乳喂养的,要享受哺乳假,每天可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推迟一小时上班,也可上、下午各半小时。 4.4.7 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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