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国际科技园招商优惠政策

产业促进政策

税收:

所得税: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营业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收营业税。

增值税: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奖励与补贴

1. 引导基金用于对软件企业及服务外包企业的补贴及奖励,每年设立1亿元人民币

2. 软件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人民币、5000万人民币 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人民币

3. 省级及省级以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前20名的软件企业 ,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 首次软件出口收入突破500万美元、300万美元 ,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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