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守则

护 士 守 则

1,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2,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3,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

4,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

5,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6,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7,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

8,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

9,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

10,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中华护理学会

2008年5月

【节选】

前 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为全国护理工作者提供护理伦理及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中华护理学会组织专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号召全国护理工作者自觉履行《护士条例》赋予的义务,以《护士守则》 为准则,恪尽职守,诚信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努力工作。

中华护理学会

2008年5月12日

护士守则

第一条 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第二条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条 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 心理支持。

第四条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的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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