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青岛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准生证)办理办法

一、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青岛市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范围: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对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要件

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登记。 (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本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

2.当面告知。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夫妻双方当面宣讲《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以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对象、登记办法、用途等,当面发放使用须知,夫妻双方应如实说明婚、孕、育情况。

3.发放。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应当为当事人登记的同时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同时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使用须知》,告知其在生育后应到原发放街道计生办(或新迁入地)填写新生儿备查联,提醒其在孕期保健、生育,办理新生儿落户,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接受避孕节育免费服务时应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五、办证时限

1.夫妻双方应当在生育前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夫妻,在哪方长期居住,由哪方户籍所在地在其生育后30日内补发。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30天内补办。

3.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由生育地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60日后补办的,应在补办结婚登记7日内,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待其补办结婚登记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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