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XX不服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原告蓝XX不服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

伤行政确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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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行初字第6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蓝XX,男。

委托代理人覃守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男。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XX,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第三人曾XX,男。

委托代理人覃XX,男。

原告蓝XX不服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经补正后,本院于2011年3月9日受理,于2011年3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蓝XX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守强、黄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潘XX、李XX,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覃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4月14日对第三人曾XX作出南人社工伤 [2010]164号《关于曾XX因工负伤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及处理的主要内容如下:曾XX,报来《工伤认定申请书》,我局已受理。经调查核实:曾XX,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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