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用和其他流体输送用聚乙烯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焊接技术工作,保证其焊接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聚乙烯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过程中的焊接工作,其他管道焊接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焊接工作的作业员(以下简称焊工)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焊工考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由焊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四条 进行热熔对接焊接,电熔承插焊接和电熔鞍形焊接的管道焊接,应当按车规则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应当按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

第二章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元件

第五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GB 15558.1-200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和GB 15558.2-200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件》的要求。

第六条 聚乙烯管道建设、安装单位应当选用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生产的管道元件。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并加盖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管道安装单位从非制造单位获得聚乙烯管道元件时,必须取得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和聚乙烯管道元件质量证明书原件。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对所采购的管道元件与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三章 焊接工艺评定

第七条 焊接工艺评定的目的通过对管道热熔对接焊接、电熔承插焊接与电熔鞍形焊接接头性能的评价,验证拟定焊接工艺及参数的正确性。

第八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管道安装单位进行热熔对接焊接,有以下情况时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一)首次采用本规则推荐的焊接工艺参数(见附件A)或者其他焊接工艺参数;

(二)不同原材料级别(例如PE80与PE100)的管道元件互焊;

(三)同一原材料级别的管道元件,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差值大于0.5g/10min(190℃,5kg);

(四)管道元件对焊接有特殊要求;

(五)施工环境与焊机工作条件有较大差距。

第九条 电熔承插焊接和电熔鞍形焊接的焊接工艺评定由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在产品设计定型时进行,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验证,验证项目为工艺评定规定的全部项目,验证的检验与试验按照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第十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或者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统称评定单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焊接用管道元件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二)焊接工艺评定试件由评定单位技能熟练的持证焊工操作;

(三)焊接机具设备满足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所用仪表在校准的有效期内且处于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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