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

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

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山西保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西保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保险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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