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管理制度

一、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二、 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三、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

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五、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

理。

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七、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

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八、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

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九、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

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十、 用火作业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

内用火。

十一、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a)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

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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