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护理核心制度目录(1)

八不准

一、不准收受药品或医疗器械回扣。各科室、医务人员、医院职工不得收受药品和医疗器

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和名义给予的回扣,如赞助费、宣传费、质量保证金、境内外旅游等。

二、不准收受病人的“红包”。医务人员不得暗示、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服务对象任何形式的“红包”,包括礼金、物品、宴请、消费娱乐等。

三、不准开单提成。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医疗单位或临床科室不得设立介绍病人住院、开单检查、处方、用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处方费”。不得为药商、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 四、不准乱收费。各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违反国家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五、不准向病人推销药品和其它商品。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业务中,向患者及其家属推销药品、保健品及其他商品,不得为药商或个人代开、代销药品或器械。

六、不准对病人或服务对象生、冷、硬、顶。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对病人或服务对象耍脾气、耍威风、与病人争吵,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选择权。

七、不准推诿病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病人,不得对病人拒绝治疗或私自转诊、延误治疗。

八、不准以权谋私。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政策和纪律规定,以权谋私,收受好处费,获取不当利益。

八荣八耻

1、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2、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3、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4、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5、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6、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7、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8、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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