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发 〔2013〕26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L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根据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8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根据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定向用于医疗消费。
第三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只能对下列医疗用品提供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刷卡消费服务:
(一)药准字类药品。
(二)中药饮片。
(三)计划生育用品 (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
(四)卫消字类用品。
(五)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用器械 (包括管械准字、器监准字、医械准字)。
(六)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
第四条 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予以注销,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承。
第五条 个人账户记入额按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员逐月记入个人账户资金;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暂停记入,待单位和个人补缴后个人账户本金予以补记。
第七条 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结存余额转入其本人具有结算功能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重复缴费等原因须办理社会保险费退收的,医疗保险退收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应予以冲减,因终止保险关系等原因无法在个人账户进行冲减的,参保人员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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