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管理规定

脚手架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本规定依据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定》,并参照电力生产安全教育列读本《焊接与高处安全作业》制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修公司、经营公司、外委工程承包单位;

第3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节 脚手架搭设注意事项

第4条 脚手架搭建人员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脚手架的搭建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在转位频繁或活动范围较大的工作中,可使用速差自控器,配合安全带来进行保护;

第6条 脚手架搭建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证,脚手架搭建工作中,必须集中思想,听从指挥,班前饮酒者不得参加搭建工作。禁止多人集中在同一块脚手板上进行工作;

第7条 搭建场所必须有足够照明;

第8条 凡是脚手架施工的建筑周围,空洞、小天井等安全上的必要处应设置海底笆、围棚及安全网等有效措施;

第三节 脚手架验收标准

第9条 脚手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和材料的重量;

第10条 木、竹制构件无折裂、腐蚀、无枯节、无机械或化学严重损伤;

第11条 金属构件无裂纹、无严重腐蚀、无严重变形,螺纹部分完好;

第12条 木、竹制脚手板厚度不小于4厘米,斜道板及跳板不小于5厘米,竹脚手板组装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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