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第十四章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第一节 矿井劳动安全

设计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及规范:

1、《煤矿安全规程》(2004);

2、《矿山安全条例》;

3、《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

4、《矿井防灭火规范》;

5、《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6、《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7、《煤矿救护规程》;

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9、《矿井水文地质规范》;

10、《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11、《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1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初步设计根据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安全健康。

矿井设计严格遵守《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各生产环节的工程设计,对矿井井下生产和地面生产系统的劳动安全等事项均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及手段。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如瓦斯、煤尘、矿井水等,设计本着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的原则,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措施,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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