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来源:广东人大网日期:2012-02-16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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