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省政协工作的发展,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干部人事政策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干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

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的规定执行。

(二)除对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外,凡需新提拔处级领导

干部,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

(三)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越级或破格提拔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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