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城乡规划
崇仁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起施行)
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11-9 20:2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由县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的范围。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核心区和城市郊区组成。
城市核心区是指县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郊区是指城市核心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规划与建设管理监察工作。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内的农民使用土地建自住房,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编制安排农民建房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前,应当进行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
经审批的农民建房规划用地的选址意见,作为城市规划内区的农民建房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要做好城市郊区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城市郊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布点选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房,不得建设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农民购买商品住宅及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区。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一)占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占用荒地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必须将老宅基地的土地退回给本村小组。出卖、出租住房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使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城市非农业户、异地农民(指跨村小组使用土地的)、空挂户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不得私自购买集体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九条 巴山镇、石庄乡、郭圩乡、建设局、国土局要严格把个人建房审核、审批关,区分农民与居民,本村农民与外村农民,本地农户和空挂农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规划用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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