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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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宅基地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在册,为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担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落户五年以上的农业人口。

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 成立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有关政策,处理有关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按统建(含政府因征地拆迁统一建设的安置房)与自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统建即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住宅区;自建即申请建设的农民按照经批准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式样,在农民建房点内自行组织施工建设。

第二章 城市规划区及建设范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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