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弹性管控体系

浅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弹性管控体系

摘 要:传统“控规”管控体系缺乏弹性控制,重“强制性”而轻“引导性”,也不注重城市的整体性,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其已不适应我国目前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需要创新,建立起整体性强、操作性强、公平公正、刚柔并济的新型“控规”管控体系。

关键词:控规弹性可操作性公平公正管控体系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明确了城乡规划层次,强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法律地位及其严肃性。同时,建设部要求建设用地范围全部编制“控规”,在这种背景下全覆盖的控规编制完成,但在控规的管理过程中如何进行弹性管理,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传统“控规”的管控模式重“强制性”而轻“引导性”,不注重城市的整体性,缺乏弹性管控体系。 1.现有成果的问题

现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实施性不强,不少地区50%都不到,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由于规划师、管理者两者的角色的不统一。在过去两者在各自的行业内、立场上,规划师抱着规范、经验主义、理想主义浓厚;管理者以技术规定或条例为准、现实主义为主,在这样的状况下,应该作为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注定了不能得到各方统一思想、指导实施的结果。

1.1规划的经济性研究不足

现有规划中往往以地面用地功能的划分为主,对影响规划实施的因素,如地块产权信息、改善的规划条件(区位改善、环境改善、配套改善、强度提高、功能优化等)、地区公众参与等方面缺乏系统性分析研究,这也是造成规划后期实施性较差的重要因素。

1.2规划的弹性不足

现有的规划手法,以编制办法或地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为准,在经验主义的影响下,对地块用地类别划分、开发强度控制、人口容量等均进行了详细界定,在缺乏系统分析的情况下,应对规划实施背景变化、规划条件变化等方面,显得过于僵化,不能支撑管理与建设的需求。

1.3规划的做“实”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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