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9 号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7 月 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条件 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四节 第四节 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事出境水生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 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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