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的审批和备案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冀政办[200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一、保留必经办理的审批项目(9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1)申请人有效证明文件;

(2)规划条件;

(3)投标、竞买保证金;

(4)未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证明。

市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用地红线图、征地测量成果;

(3)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市或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①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②地震监测环境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两项并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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