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的审批和备案项目

(1)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备案;

(4)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5)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8)抗震安全设访要求审核;

(9)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审查;

(10)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核;

(11)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

(1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

(1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4)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项;

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第168项、第378项;

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⑥《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

⑦《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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