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管理办法

工时管理办法

1.目的

建立合理化、标准化的工时管理制度,并设定效率指针来评定生产力,提高公司经营

管理及生产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2.1 公司制造单位直接人员之工时管理和运用。

2.2 生产日报表、月报表之统计分析。

3.定义

3.1 直接人员

制造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如生产线作业员、检测人员。

3.2 编制工时

可供生产使用之工时(编制工时=编制人数×480分钟)

3.3 支援工时

因其他部门人员暂调协助而增加之工时(支援工时=支援人数×支援分钟数)。

3.3.1.支援工时增加(+)=其它部门协助生产部门。

3.3.2.支援工时减少(-)=生产部门协助其它部门。

3.4 应有工时

全部可供生产使用之工时(应有工时=编制工时+加班工时±支援工时

=实动工时+损失工时+不动工时

=可作业工时+不动工时)

3.5 实动工时

实际有效之生产工时。(实动工时=生产人数×有效生产工时)

3.6 损失工时

因停工待料,制造不良重工,品质变异等原因造成生产线停工或工时增加之损失(详

见4.2)。

3.7 不动工时

正常管理下,直接人员未投入生产的时间(详见4.3)

3.7.1.因私事而请假的工时;

3.7.2.公司责任归属的工时。

3.8 可作业工时

可供生产作业的工时(可作业工时=实动工时+损失工时

=应有工时-不动工时)

3.9 标准工时

依工时研究设定之产品生产时间(标准工时=产量×每PCS标准生产时间)。

4.作业内容

4.1 生产力指针

4.1.1 总效率

总效率=标准工时/应有工时×100%

4.1.2 生产效率

生产效率=标准工时/实动工时×100%

4.1.3 出勤率

出勤率=(编制工时-不动工时-(特休、公假、产假))编制工时×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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