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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