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10月1日)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七章 清理、汇编与翻译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立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为履行其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工商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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