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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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库)

【文献号】32689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法规分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2年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

【正 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6号

现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

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

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

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

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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