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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红顺、谢梅英诉源汇区公路管理局

人身损害赔偿证据目录

证据1:事故证明

原告之子吕东华于2013年10月8日晚21时50分许,夜间骑电动车行至源汇区小村铺路北50米时,吕东华在此摔伤的损害事实。

证据2:照片6张

证明对象;市交警一大队在事故现场勘查所拍的照片,因路面有1米左右的坑,是被告所管辖的路段未设置警示防护措施,被告摔伤的事实。

证据3:市中医院诊断为:原告之子在受伤后,经确诊1、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2、颅骨骨折3、脑挫裂伤4、硬膜下血肿

5、头皮挫裂伤。

证据4、市中医院病历

证明对象:原告之了吕东华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的事实。

证据5、市中医院收费票据

证明对象:原告之子吕东华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所花医疗费为7889.48元。

证明对象:原告之子吕东华因摔伤死亡于2013年10月15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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