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集中心卫生院管理规定
一、管理总则
1、院长在任职期间必须对主管局、对镇政府负责,抓好医院的全面行政、业务和经济管理,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院长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量力使用原则,调整院内职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工作的同志其职称、级别、待遇等维持不变,对不服从安排和调整的人员予以待岗,待岗人员只发给基本生活费。
3、院长有权对职工实行经济奖惩,按改革方案考核各科组和每个职工的工作效率和效益,对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特殊问题有权作特殊处理,并通过职代会讨论制定临时小立法。
4、根据医院工作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聘用防保所、医疗组、护理组、医技组、药剂组、行管后勤六个组长和分院及便民门诊负责人。各大组长必须对院长负责,履行职责带领全组职工搞好各项工作。
5、院委班子组成总值班实行轮流值班,负责检查、督促考勤工作,并对当天各项工作进行督查、协调,做好上传下达及安全保卫工作。
6、为及时有效地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和评议,进一步端正行风,改善服务态度,落实便民措施,聘请行风监督员三人,并建立病员评议制度。
二、具体管理规定
(一)聘用制度
1、根据医院的管理工作制度情况对职工按年度实行聘用制,采用职务聘用和职称聘用相结合的方式。
2、院长根据职工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工作需要,首先聘用各大组长;再由各大组长聘用各科室负责人,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工作表现、岗位设置和竞聘情况签发职工聘用意见书,报院部批准后聘用。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分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3、根据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及工作表现,可进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待聘或下岗,院长聘用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其余人员由各组组长聘用。
4、低聘或待聘人员必须在原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医院的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