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甲供材料设备质量管理办法

4.1 在甲供材料、设备进现场时,供应商应先将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呈交承包商;由承包商和驻地监理负责按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清点(种类、规格、型号、品牌、厂家、数量等)和初验(尺寸、外观等);初验不合格的应立即运出现场,进行更换,否则按供货合同中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初验合格后,现场办理材料交接手续,承包商和驻地监理在送货签收单上签收盖章确认,不得无故拖延签单,若无故拒签,则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中扣付。

4.2 承包商对每次(批)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在到现场后进行抽样送检或检验,监理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收货单上签认,作为业主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检验不合格,承包商立即以书面通知业主和供应商,并附上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明。

4.3 供应商收到承包商发来的材料、设备不合格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否则业主按供货合同提出索赔和延迟交货的违约处理,承包商终止保管;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4 如多次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影响工程进展或对工程造成潜在危险,业主有权另选替换的材料、设备或更换供货单位,但供应商必须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或额外支出。

4.5 经现场初验和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的甲供材料、设备,由承包商妥善保管。

4.6 承包商按供应商的要求提供合适的储存条件,制定合理的储存方案,以防材料、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4.7 因承包商原因发生材料、设备的丢失损坏,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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