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调查与审理决定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的稽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和其他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前款所指工作机构在办案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稽查机构负责行政案件的详细查处工作,依法实施现场处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公开;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三)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案件的审理、告知、听证和案件处罚阶段的公开工作。

(四)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凡案件涉及到业务工作的,应提交有关依据和资料。

(五)办公室、计划财务等机构应按要求做好人力协调、后勤保障和罚没物品的治理、处置工作。

第五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监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监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质监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办理下级质监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下级质监部门办理。下级质监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质监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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