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上级质监部门转办、交办案件的办理工作,适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转办交办治理规定》。
质监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承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一)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朴、清晰,执法人员
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当场确认违法行为存在;
(二)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即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
处罚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公民(含个体工
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涉及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条 实施当场处罚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按
如下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五)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