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破产法
破产法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的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二、破产法概念
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节 破产程序法
一、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是指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以及能否做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人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
(四)破产申请的条件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
申请人范围 债务人(限制) 主体限制
权利限制
债权人
*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企业会计报表
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国有企业申请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证明
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