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7卷 第2期
2007年6月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2)
Journalof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7,NO.2
Jun.,2007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施晓琳
(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摘 要: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背离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违反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缺乏权利与义务的系统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及物上请求权,负有按约定用途利用宅基地的义务,保护与合理使用宅基地的义务,相邻关系的注意义务,依法交回宅基地的义务。
关键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与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465(2007)02—0069—05
从法律上系统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已成为我国农村土地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有限,探讨,以期有利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准,,,才能,没有使用年限规定,使用者可以长期无偿使用,直至建筑物拆除为止,且面积范围有一定限制。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房,但擅自出卖、出租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无偿获取。
(2)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担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持禁止态度,但并未禁止农民对住宅进行抵押。
(3)《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1996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2通知》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1.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尚没有专门调整农民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有关农民宅基地制度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等部门法中,实务部门的操作更多的是依据相关的法规、规章。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部分: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
收稿日期:2007203212
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
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2004年)第10条规定:“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
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作者简介:施晓琳(1970—),女,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副教授,硕士。


